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蚌埠城投网 - 日期:2017-07-09 14:13:49 - 来源:蚌埠城投公司 - 浏览:

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是指经财政部认定,需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是指政府及其部门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规模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要与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控制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以内。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规范管理。严格限定政府性债务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防范风险。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因政府性债务引发的财政金融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承担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政府性债务,承担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为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住建委(大建办)负责编制城市大建设计划,督促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及还款安排。

金融办负责联系和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对平台公司的融资指导,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性债务规范管理。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债券收支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分配的债券数额,细化分配到具体项目,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批准。平台公司债券收支管理,由平台公司将债券收支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一并向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和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平台公司债务收支计划。市属平台公司结合自身能力,按照优先还款、确保续建、保障新建的先后顺序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融资和平衡的债务收支计划,每年年底前将计划报市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力状况、债务风险指标、债务结构、债务期限、债务成本等因素,对市属平台公司年度计划进行研究审定后,汇总提交市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市属平台公司按照批准后的计划进行市场化融资,确需调整的,编制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县区平台公司债务收支计划比照执行。

 

 

第四章  债务举借

 

第九条  政府债务举借。各级政府只能在批准的限额内申请省代发政府债券举债,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券分为置换债券和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只能置换存量政府债务,新增债券必须用于公益性资本项目,同时要开展新增债券绩效评价工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或有债务举借。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十一条  平台公司举债。鼓励平台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实行债转股、引入私募基金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并自行承担偿债责任。实行项目融资方案审核备案制度,平台公司制定项目融资方案,明确融资期限、利率和用款条件等,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备案,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期限长、利率低、限制条件少的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开展合作,融资成本不得超过省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有序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实施的PPP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后,报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每年选择一批PPP、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平台公司要结合自身能力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科学选择项目融资方式,控制好项目规模和成本,把握贷款和还款的节奏,确保不发生债务违约。

第十四条  政府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推进平台公司转型,帮助平台公司做大做强。

 

 

第五章  债务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或有债务、平台公司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

第十六条  建立债务统计分析制度。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平台公司,必须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报表和分析材料。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债务情况。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政府性债务报表和分析材料按时按质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市财政局应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分类制定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资产负债率等债务风险指标,测算评估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平台公司债务风险状况,并定期通报,对风险较高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平台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列入预警的县区、部门和平台公司要认真排查债务风险点,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

第十八条  强化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各级政府应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平台公司难以自行偿还到期债务时,要提前2个月以上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达到债务风险事件等级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相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县、区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债务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各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卫计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调度。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平台公司债务工作情况汇报,调度和指导项目融资,分析研判债务风险,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落实管理责任。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特别是对项目前期论证、融资方式、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管控,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严格考核问责。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各执纪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认真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地方政府举借融资问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公开发布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蚌政办〔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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