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支持市属
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蚌国资委〔2017〕35号
市属有关企业:
为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继续深化我市国企国资改革,根据市委《关于印发蚌埠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发〔2017〕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支持市属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国资委
2017年11月27日
关于建立容错机制
鼓励支持市属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护和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发展,营造锐意进取、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氛围,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力、竞争力,根据《蚌埠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蚌发〔2017〕21号)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
保护改革者、支持创新者。在严肃查处违纪行为的同时,建立鼓励创新、适度容错的考核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消除后顾之忧、为撸起袖子加油干者撑腰鼓劲,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勤勉尽责、干事创业,为深化我市国企国资改革、实现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政策、区分对待。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不负责任、乱作为的错误区分开,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偏差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将为推动创新发展的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客观地看待和处理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三)严守底线、精准量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拘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三、容错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持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过程中,其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有关决策程序,但由于缺乏成熟经验或政策调整、市场因素变化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未达预期或造成一定损失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容错认定程序
市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在企业评价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过程中,区别不同责任情形,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容错认定:
(一)申请。企业或个人因创新发展等工作出现失误受到追责时,可按管理权限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接到书面申请后,市国资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听取有关企业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
(三)认定。依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报告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反馈相关企业和个人。
五、结果运用
(一)认定意见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经综合研判可给予正面评价或者免予扣分。
(二)涉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可酌情纳入客观调整因素考虑。
(三)涉及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涉及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酌情减轻或者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