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保密管理“十八个不得”
第一、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和非涉密办公网络。
第二、不得将无线网卡、无线键盘等无线外围设备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网计算机)和单位办公内网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四、不得擅自卸载保密部门统一安装的“三合一”涉密计算机防护软件,严禁私自设置光驱启动和USB启动。
第五、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密文件资料出国、出境。
第六、不得将违反保密规定和要求的口令(密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七、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密办公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第八、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文件资料和敏感信息。
第九、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第十、不得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十一、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上网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和录音设备。
第十二、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严禁通过手机谈论国家秘密、存储涉密资料、发送敏感信息;严禁将手机连接涉密计算机;严禁用手机在涉密场所拍照。
第十三、不得使用电子邮箱、QQ及其他普通通讯设备存储、传输、发送涉密信息。
第十四、不得将未经保密审查、审核、审批的工作信息在机关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单位的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和内部文件资料。
第十六、不得擅自复印上级密级文件和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审批、登记、编号等手续,复制件要采取和原件相等的保密措施,严禁擅自更改其密级、保密期限,严禁擅自删除原文密级标志;严禁复印、扫描中央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
第十七、不得擅自汇编、翻印国家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汇编、翻印有关密级文件资料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批准,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识范围,应与原件一致。
第十八、不得通过快递公司或普通邮局邮寄国家秘密载体、涉密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