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路东侧、燕山路北侧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蚌埠城投网 - 日期:2020-08-05 14:53:23 - 来源:蚌埠城投公司 - 浏览:

1、项目背景

延安路东侧、燕山路北侧地块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具体位于延安路以东、货场六路以南,燕山路以北。包括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退役地块,地号03041616009-2、03041616013、03041616037、03041616038。蚌埠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部分退役地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原地块共16728.9平方米,地号03041616008-1,因土地仅部分出让,故本次调查仅范围为出让的西侧5518平方米,折合8.277亩),地号03041616008-1。

地块总用地面积约261.5亩(174316.08平方米),其中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退役地块,地号03041616009-2(103714.28平方米)、03041616013(3017.6平方米)为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储;地号03041616037(38027.6平方米)、03041616038(24038.6平方米)为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储,本次调查简称分区一。蚌埠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部分退役地块(西侧8.277亩),地号03041616008-1(5518平方米),为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储,本次调查简称分区二。因土地连续且共同开发,故共同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根据《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蚌(经)规条〔2020〕5号和《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该地块土地性质规划为居住用地。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蚌埠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委托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延安路东侧、燕山路北侧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工作。主要是在现有资料基础上,开展一定程度的调查采样分析工作,识别是否存在污染、污染程度及污染类型。

我单位接到委托后,及时对该地块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并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访问调查。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地块所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进行必要的现场采样、检测工作,提出了地块环境调查的结论,最终编制形成《延安路东侧、燕山路北侧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2、第一阶段调查评估

(1)结果和分析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综合考虑地块区域污染源和区域环境等因素,得出第一阶段的调查结果:

分区一原为工业用地,1949年蚌埠市原空压机二厂在此建厂生产压缩机。2002年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将已经破产的蚌埠市原空压机二厂收购,利用原空压机二厂场地,对原有的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少数机加工设备进行整合利用,投资建设压缩机生产线。为响应政府“退市进园”政策,于2012年12月由蚌埠市燕山路187号搬至蚌埠市南外环路2001号。原厂设备已搬迁至新厂,建筑已拆除。自2012年搬迁后原地块未进行过开荒和种植,未曾有企业入驻,未曾作为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直为闲置荒地,目前部分地块有杂草覆盖。

分区二为蚌埠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1998年买入蚌埠市铸锻厂的礼堂、食堂、宿舍地块,建设水泥预制板生产线,2005年前后公司破产,原公司地块被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储,出租2年后一直闲置。2015年公司原有建筑被拆除,自2015年拆除后原地块未进行过开荒和种植,未曾有企业入驻,未曾作为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直为闲置荒地,目前部分地块有杂草覆盖。

本地块原有企业主要生产类型属于机械制造,因使生产过程中使用油漆,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附录B中“常见地块类型及特征污染物”,确定本地块潜在特征污染物类型为重金属、石油烃、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

综合资料收集分析、现场勘察和人员访谈,根据地块曾存在企业及污染源情况分析: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原辅料,各类金属、有色金属及毛坯,润滑油、汽机油、柴机油、各类压缩机油、螺杆压缩机油、酸洗、磷化液、金属加工切削液、各类油漆,本地块的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喷涂产生的苯系物、各类机油使用产生的石油烃及有机物、有酸洗磷化液的使用,应关注的pH,其中重金属、苯系物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包含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1中45项基本项目。故土壤分析项目:pH、重金属、VOCs、SVOCs、石油烃。地下水分析项目:pH、八大离子(K+、Na+、Ca2+、Mg2+、CO32-、HCO3-、Cl-、SO42-)、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总硬度、F-、铅、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烃。

(2)结论

根据分析,目前地块内的生产设施等全部拆除,原有企业主要生产类型属于机械制造,生产过程中使用油漆,可能存在潜在污染。建议对地块开展第二阶段调查,重点关注潜在环境风险较大的区域。

3、第二阶段调查评估

补充调查工作的开展以第一阶段场地调查评估结果为基础,针对划定的敏感用地建议修复区块及地下水污染羽分布区域,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结合地块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1)采样方案

考虑到本次调查以背景调查为主要目的,同时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明确,将来潜在污染相对明确,因此本次调查主要关注重点区域。我公司结合该地块的历史使用情况,确定本次初步调查的分区一可按照分区布点法来确定采样点数量,拟对原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装配车间、铆焊车间、金工车间、涂装工段、酸洗磷化工段、清洗工段、热处理工段、工修车间、理化楼、锅炉房、污水处理区、油化库、单身宿舍楼、绿化,共设置17个点(其中单身宿舍楼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但考虑到其在地块一内部,土壤可能受到一定影响,故在单身宿舍楼设置1个土壤点位),空地区域设置8个点位;分区二蚌埠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地块按照系统随机布点法设置6个点位,另设置2个对照点,合计33个土壤采集点位。

本次调查在地块设置3个地下水点位,在区外地下水上游设1个点位,下游设1个点位合计5个监测点位。地下水监测井深度初步定为6m,每口监测井取1个地下水样品。

(2)结果分析

场地土壤:受检的121个土壤样品、平行样12个中,土壤pH值范围在7.34-8.38之间,酸碱度正常;土壤重金属检测六价铬指标均未检出,铅、镉、铜、镍、汞、砷有检出,但均未超过筛选值;土壤有机物检测甲苯共有1个样品检出、苯并[a]蒽共有9个样品检出、苯并[a]芘共有9个样品检出、苯并[b]荧蒽共有8个样品检出、苯并[k]荧蒽共有7个样品检出、䓛共有8个样品检出、茚并[1,2,3-cd]芘共有7个样品检出,其他有机物均未检出,有机物指标均未超过筛选值;地块送检土壤样品中TPH指标检出131个,均未超过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检测土壤47项指标,检出15项,其中无机指标1项,重金属6项,有机物7项,石油烃1项,污染物检出率32%,其余污染物均未检出,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各个因子均未超过相应的筛选值。

场地地下水:地块地下水中除D1、D3、D4、D5点位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超标外,其余因子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 Ⅲ 类水浓度限值。D1、D4点位于区外参照点,D3、D5点位于地块内,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虽不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 Ⅲ 类水质标准,但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石油烃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标准。

4、环境调查结论

本次地块调查分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方案,进行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并于2020年5月27日-5月28日委托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工作,共计布设了24个土壤点位,94个土壤样品、9个平行样,4个地下水样品、1个平行样进行实验室分析。2020年6月19日-6月20日,委托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地块进行补充检测。补充检测计布设了9个土壤点位,27个土壤样品、3个平行样,1个地下水样品、1个平行样进行实验室分析。2020年7月8日对5个地下水点位补测石油烃。共计布设了33个土壤点位,121个土壤样品、12个平行样,5个地下水样品、2个平行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1)土壤污染评价结果

通过对本地块土壤进行采样分析,地块内各个土壤各检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污染评价结果

地块地下水中除D1、D3、D4、D5点位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超标外,其余因子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 Ⅲ 类水浓度限值。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虽不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 Ⅲ 类水质标准,但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石油烃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标准。

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中“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Ⅳ类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相关的标准时,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本地块区域浅层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和工业用水用途,故可不开展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综合分析,该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用于后续的开发利用。

5、建议

(1)加强对未受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管,在该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前,保护地块环境不被外界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2)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3)工程实施中国要配备安全环保措施:为保证施工人员、地块周围居民区及地块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在进行施工前,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培训,确保施工安全进行。施工之前要制定包括运输在内的安全环保方案,为施工提供指导并要求施工人员遵照执行。

(4)鉴于地块环境调查存在的不确定性,如历史资料缺失,无法准确定位到原始钝化池等,后续开发利用期间,如发现土壤、地下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停工,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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