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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

一、行使信访举报权利应注意的事项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焦,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二)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对反馈的处理结果情况予以保密。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举报须知

(一)受理集团本部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举报电话:0552-2081360    

(四)举报邮箱:bbctjw@126.com

(五)来信邮寄:蚌埠市涂山东路1717号城投公司23楼2304室(邮政编码:233000)

(六)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举报人反映问题应提供具体事实情节,并尽量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